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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教育局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培训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07日

 

今年720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加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三个文件。108,县政府专门组织召开了由各部门、乡镇相关领导参加的实施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工作会议;109,县人力社保局又开展了相关政策培训。按照统一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现就我县教育系统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作如下解释:
在介绍具体政策前,向介绍两项与我们这次三个政策有密切关系的养老保险:
第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户公积金)。
2011年个人参保最低缴纳标准为272/月,累计缴满15年才可享受养老金,享受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享受标准为1099/月。
第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它是一种普惠性、福利性的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劳动保障服务窗口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由个人、集体、财政三方共同缴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前已经年满60周岁(195011日前出生)的人员,个人不需缴纳保险金,可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90元,80周岁以上可每月领取120元。5011日后出生的人员须缴满15年(缴纳标准最低为每年200元),60周岁时根据缴费年限享受养老金。2011年,缴满15年人员享受标准为210/月。
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
(一)范围对象:
1.对象一:2011720前取得我县非农业(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各类企业曾有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对象确认依据:户口簿(非农业户籍)、工作经历原始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证、工会证、课程安排表、教学质量分析表、及其他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之一)。
2.对象二:本县户籍(不论“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的复退军人或原下乡知青。
对象确认依据:《退伍证》(本人提供)或《下乡知青证明》(县人力社保局提供)
3.对象三:本县户籍(不论“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的“部分离开单位职工”。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招工录用手续的原机关、个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含违纪开除)、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
对象确认依据:个人档案和辞职(除名、自动离职)文件原件。
(二)享受保险种类:可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在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办理程序和受理机构:
1.对象一:本人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学校负责协助本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
2.对象二:本人携带《退伍证》或《下乡知青证明》直接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3.对象三:本人到县人力社保局养老医疗生育保险科(行政中心四楼447室)申请办理,县教育局档案室(县人力交流中心)协助提供本人档案(辞职、除名、离职原始文件)。
(四)缴费办法及标准: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不足60周岁、女不足50周岁)人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和下乡知青劳动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必补足。缴费标准按我县2011年度自谋职业者缴费标准补缴,最低272/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性须一次性补足25年、女性须一次性补足20年(如视同缴费年限男超过25年、女超过20年的,补交年限最少不得少于5年)。补缴标准为115/月。
2.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军龄和下乡知青劳动年限视同已补缴年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同上。)
3.“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对象三):在原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可按181/月标准一次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按272/月标准补足。医疗保险在原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可按77/月缴纳,不足年限按115/月缴纳。
460周岁以上人员实行优惠缴费政策: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到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五)执行时间:
20111231前完成参保缴费手续,待遇从201110月起执行,现享受标准为1099/月。
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神位在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代课)教师、农村放映员的城乡居民和原下乡知青。
(二)享受保险种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人员,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可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程序:
由离开教育系统前的最后工作学校负责调查和材料补审上报。具体时间、程序及要求如下:
120111031前,各学校(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将相关养老保障政策(见《贯彻实施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问答》)告知在本单位工作过的民办(代课)教师,并通知其到离开教育系统前最后工作学校填写相关表格。
2114前,民办(代课要)教师本人到最后工作学校填写《民办(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调查登记表》(附件1)和《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持有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件(工资单、工作证、工会证、课程安排表、教学质量分析表、及其他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之一)和复印件;
31120前,最后工作的学校对《民办(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调查登记表》(附件1)中所有信息进行核实(重点是“任教经历)。各学校查找档案材料按照“先在本校查找、再到县教育局档案室查找、最后到县局查找”的顺序查找。需要其他学校协助的要向对方学校发送《关于要求协助调查并提供任教经历材料的函》(附件2),由民办(代课)教师本人负责提供。对方学校为县外学校的,要加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核实要求:按学期核实,每个学期须提供一份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当时的教师名册、工资单、工作证、工会证、课程安排表、教学质量分析表、其他能证明工作经历的种类教育教学活动原始证明材料之一)。
经多方查找仍不能皶原始证明材料的,须由本人提交《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年限证明》(附件3
41125前,各学校(单位)所有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局组织人事科。材料要求每人一袋,按下列顺序整理上报:《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登记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民办(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调查登记表》1份、任教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名)。
上报要按照“完成一批上报一批“,在1125日前全部上报完成。
5.审核通过人员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送县人力社保局批准。
(四)执行时间:
20111231前完成参保报批手续,增发的待遇从20117月起执行。
60岁以上人员在现已领取90/月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三、《关于进一步解决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
(一)范围对象:
60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的正式职工,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对象确认:精减退职--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本人提供或查找档案);
     正式职工--精减时已经领取工资的。
(二)可享受保障种类
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下列之一:
1.生活困难补助:不需缴纳任何费,补助标准为500/月。
2.2011720前取得非农业户籍的精减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须一次性补缴15年保险费。(参照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对象一执行)
(三)办理单位和程序:
1.申请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本人携带精减退职原始材料到原精减单位填写《精减退职(下
放)人员申请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原精减单位初审后,提交主管部门复核,最后提交县人力社保局批准。
2.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和精减退职原始材料到原精减单位填写《精减退职(下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经原精减单位初审后,提交主管部门复核,最后提交县人力社保局批准。
(现为非农业户籍,且已经享受精减退职生活补助815/月的人员,无需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加仑量补缴参保手续。)
(四)执行时间:
20111231前完成手续办理工作,待遇从201110月起执行。
四、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教育系统中涉及人员:
一是221号文件中的在教育系统工作过(包括食堂人员)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教育系统辞职(除名、自动离职)人员不分户籍性质。二是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代课)教师(已参加人员参照第一类人员)。三是教育系统精简退职人员。
(二)受理单位:
学校受理填表办理对象:①民办(代课)教师中要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②安吉教育系统精减退职人员中申请困难补助人员、非农业户籍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办理对象:①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复退军人、下乡知青、在教育系统工作过人员(非农业户籍);②已经享受精减退职生活补助(815/月)的非农业户籍且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县人力社保局直接办理对象: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离开教育系统的原正式教职工。
(三)操作重点:
1.户籍性质要分清。除了有复退军人、下放知青或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经历的人员可以是农业户籍外,其他要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必须是非农业户籍。
2.非农业户籍取得时间要看清。必须是在2011720省有关养老保障政策出台前取得非农业户籍。
3.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的军龄、知青下乡劳动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
4.原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精减生活补助金、老民办
教师定期生活补助金和长期代课教师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待遇停止发放。
5.民办(代课)教师对象仅限于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其他岗位不得纳入范围。
6.中断学业的人员,不属于精减下放对象,不在本次政策调整范围。
7.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有验证单位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上“原件
已审核”和经办人签名。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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